来源:临海新闻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犬类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发生,保障市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和浙江省示范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城市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犬只管理,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 (一)主城区(东至大洋街道双桥村、洛河公园、庄头村,南至古城街道巾山村、江南街道下浦村,西至望江门小区、鼓楼村,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 (二)严禁饲养超标准犬只:主城区只许饲养符合标准的小型观赏类犬只(犬高35厘米以下);其他区域只许饲养小型犬只(犬高45厘米以下)。 (三)主城区不得设置养犬场和犬类交易场所;养犬场、犬类交易场所、宠物商店等犬类经营单位都必须具有农业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各类养犬场、犬类交易场所、宠物商店所经营的犬只,必须具有《犬类免疫证》方可出售。 (四)主城区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个人养犬,须凭所在社区、村委会同意养犬证明,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再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站免疫,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到市政府办事大厅公安窗口登记、缴费,领取犬牌和《养犬证》。其他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独户居住的个人养犬,须凭所在社区、村委会同意养犬证明,再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站免疫,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缴费,领取犬牌和《养犬证》。 (五)重点安全保卫、消防、科研等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养犬的,须报所在地镇(街道)或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再办理免疫、登记、上牌等手续。 (六)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已养犬只必须在2011年11月30日前办理好养犬证。不符合养犬条件或未办理养犬证的,犬主自行将犬捕杀,否则将予以依法强制捕杀。2011年11月30日后,对未经审批、免疫、登记、挂牌和没有栓(圈)养的犬只以及野犬、狂犬进行全面捕杀。主城区由行政执法、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其他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 二、转借、租让、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证》、犬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犬类宰杀或死亡,犬主应及时向原审批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原发证单位交销《犬类免疫证》、《养犬证》、犬牌。 三、经批准的犬只一律进行栓(圈)养,并挂犬牌,禁止犬只出入公共场所。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携犬外出。犬主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挂犬牌,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同时携带犬类粪便回收工具,犬只在户外便溺的,携犬人应立即清除。 四、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犬主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镇(街道)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犬伤门诊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饲养的犬只发生狂犬病或出现疑似狂犬病的,由犬主自行捕杀掩埋,否则由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捕杀掩埋。 五、犬类管理过程中,犬主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犬类管理工作事关每个市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学习、工作、生活环境,希望广大市民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参与并配合犬类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营造安全、优美、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 举报电话: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96310;作者: 市公安局:110; 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85389219。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的犬类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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