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即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即日起,由北京市工商局起草的《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范《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等共5个配套文件,通过官网向公众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网店等“无店铺销售业态”不允许经营散装食品。征求意见稿对无店铺销售进行了界定,是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而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进行食品销售的业态。无店铺销售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项目核定是预包装食品。
根据意见稿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申请时应提交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的公示方法。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申请时除了提供上述信息,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放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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