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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诉商标侵权案判决 荣和烧坊称将反诉
【糖酒商务网】 时间:2013-06-26 来源:中国经营网 【收藏本页

 北京丰台法院今天对贵州茅台酒厂起诉贵州荣和烧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贵州茅台酒厂撤回了对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汉语拼音"MAOTAI"侵犯"MAOTAITOWN"商标权的主张,其他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

  据证券日报的报道,6月24日下午,历时8个多月的贵州茅台起诉贵州荣和烧坊商标侵权案迎来最终的裁判。最终结果是原告贵州茅台胜诉,被告贵州荣和烧坊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贵州茅台累计22万元以及4000元案件受理费。

  根据丰台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示,判决被告荣和烧坊停止侵权原告贵州茅台公司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贵州荣和烧坊酒业赔偿原告贵州茅台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茅台合理开支2万元,以及本次案件受理费4000元。

  据了解,当初贵州茅台起诉荣和烧坊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maotaitown”,一个是“图形”。而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茅台已经撤销了对荣和烧坊使用“maotaitown”的法律追究,此次法院判决茅台胜诉的理由是荣和烧坊的“图形”侵权茅台商标。

  而对于此次法院的判决结果,贵州荣和烧坊董事、副总裁王凯福表现的十分无奈,但依然保持着开庭前的自信。王凯福表示,“这个结果非常令人意外,我们一定会起诉并反诉茅台。”

  “判决一家公司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商标图形是否足以形成让公众产生误解,而荣和烧坊的图形不足以令公众产生误解为茅台的商品,现在法院判定我们侵权,与当事人商量后,我们将反诉。”王玲杰对记者如此表示。

  本次茅台诉荣和烧坊的理由是产品装潢相似案。在此次茅台与荣和烧坊的案件中,丰台法院认为,荣和烧坊涉及的商品装潢与贵州茅台酒商标标识近似。但也明确表示了荣和烧坊涉案商品的装潢不足以引发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判决书显示:“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装潢中间位置用醒目字体标注"百年荣和老窖酒",并在最下方标注了其企业名称,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将涉案商品与贵州茅台酒厂使用"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商品相混淆。”

  据了解,荣和烧坊不服一审判决,决定在7日内上诉。并另行起诉贵州茅台非法扣押荣和烧坊酒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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