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细则》对所在辖区内的蔬菜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所属的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出境蔬菜必须来自经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加工企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加工企业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编号及蔬菜基地备案号;
二、加工企业自检结果单;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单证。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法规和要求;
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检验检疫规定,并结合企业对基地管理和卫生质量自控情况实施针对性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同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出境新鲜/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不超过14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不超过两个月;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需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的出境蔬菜,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超过“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的出境蔬菜,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
出境蔬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装运出境蔬菜的船舶和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装运。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蔬菜的生产、加工、装卸、运输、储存实施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出境冷冻蔬菜、脱水蔬菜(不包括晾晒品)、水煮蔬菜等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对盐渍蔬菜、保鲜蔬菜等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登记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蔬菜实施批次管理,其批次编号应当包括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号、蔬菜基地登记备案号等信息,由出境蔬菜加工企业负责印制或标记。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蔬菜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测能力及委托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运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入境蔬菜,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蔬菜发现重大疫情、质量及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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