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要求,加强赣县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河道防洪、通航、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零时起,全区境内所有河道全面禁止采砂作业行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有许可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各砂场所有存量砂石应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二、严厉打击一切盗采、偷运砂石、囤砂及妨碍公务、寻衅滋事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参与河道非法采砂有关活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非法采砂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公安、水利、环保、自然资源、交通、林业、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面禁止河道采砂工作。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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