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俊杰)从7月1日起,《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玉树州境内三江源头水域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永久性禁止放生外来物种。
条例明确规定,向玉树州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流、放生外来水生物种、人工杂交或者有转基因成分的水生物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玉树州境内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以及湖泊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获得猎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外来鱼种是指本地土著鱼种外,所有外地引进的鱼种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品种。为有效保护三江源头水域生态环境,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和资源禀赋性,除玉树州境内土著鱼种外,禁止个人或团体开展外来鱼种放生活动。其间,由渔政、水政、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水产养殖管理,掌握外地进货鱼类销售行情,防止土著鱼类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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