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号,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因为在洪泽湖禁渔期内非法捕捞,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被责令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8年3月期间,吕万年等25名被告人明知在禁渔期内,仍多次在洪泽区南三河水域非法捕捞。在此期间,25名被告人分别非法捕捞水产品31.45公斤到1857.65公斤不等。另外6名被告人吴建文等明知上述水产品为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量达25250.45公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宣判现场,吴建文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一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其它被告人被判处一千元到三千元不等罚金。
在判令31名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洪泽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主持调解。31名被告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6万余元,并全部赔偿到位,到来年春季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院长王亚林:把庭审搬到洪泽湖边上,通过以案说法,揭露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教育引导公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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